枣公积金责缴字 [2023]012号
枣庄中兴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规定为王琦(身份证3704021990****306X)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找寻,我中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12号),公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王琦补缴住房公积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其中单位负担4000元,个人负担由单位代扣代缴4000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薛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沙 辉 执法证15040016051
杨廷刚 执法证15040016049
联系地址: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中管理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华府豪庭对面)。电话0632-3316562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