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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03-07 15:32:30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办法,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提取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提供的证件名字、身份证号与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名字、身份证号一致,可以不再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与上述情况不符的其他情况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填表、盖章。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作为提取要件留存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从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申请人签字后,作为提取要件留存。

(三)购买异地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申请人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超过一年的不再办理。

(四)购房真实性查询情况作为提取要件留存

1、购买滕州市商品房,在滕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查询购房真实性,并打印“购房真实性查询表”;

2购买滕州市之外的本地商品房,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购房真实性,并打印“购房真实性查询表”;

3、如果以上两种均无法对购房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查询人员对购房资料具体的核实措施、核实经过及时间进行记录,并签字。

4、购买异地商品房,对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情况表”。

(五)因部分单位银行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死亡提取付款到个人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部分单位银行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付款到个人账户

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费缴纳证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收入证明的单位盖章名称必须与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二)借款人配偶如无工作不再要求开具无工作证明。

三、电子档案管理

加强对电子档案的规范和管理。对电子档案的扫描内容、扫描时间等进行规范。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拍照影像留存。

(二)为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扫描,扫描内容必须是原件扫描、全部扫描。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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