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甲、乙、丙、丁等四人先后购买同一套住房,四人均在购买房产后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材料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成功提取后向中介支付高额“手续费”并短期内通过中介将该套房产卖出。从购买该房屋开始计算至出售该房屋结束,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持有该套房产的时间仅一至二个月。甲某等人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规定,认定甲、乙、丙、丁四人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责令当事人退回违规提取的资金,并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5年内,限制相关人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对没有按时退回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以上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公积金中心已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案件简介:陈某是一名国企职工,眼见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越来越多,便想取出来用于日常花销,可是不符合提取条件,于是便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中介一拍即合,想出一个“歪招”,通过向中介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中介人员提供伪造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等材料,以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8.3万元。经调查取证,我中心查实了陈某提供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均属伪造,在确凿的证据前,陈某也向我中心执法人员承认是支付了高额的手续费,由中介人员协助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查清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后,我中心依规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陈某拒不退还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遂向湛江经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非诉审查,法院认为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向陈某追缴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因为陈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连出行也受到限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有人明知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却想方设法骗提。更有人瞄准这一商机,伪造资料,帮助他人骗提公积金,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提起公诉。
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有假 背后有人“指导”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接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报案,在排查居民提取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发现,3份申请材料涉嫌使用假产证、虚假的银行借款合同及还款流水证明,共骗提公积金人民币近50万元。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3名申请人都是通过叶某的帮助办理骗提公积金手续,假证材料都是由叶某的同行提供。叶某到案后交代了提供假证的同行为丁某。同时,民警在叶某手机内发现一微信群讨论骗提公积金事项,群内除了叶某和丁某,还有一人梁某。聊天中,3人还经常提到“老太婆”制作假证,经调查,“老太婆”即为胡某。2023年11月,随着胡某、梁某、丁某先后到案,揭开了这个4人团伙制作假证骗提公积金的犯罪“面纱”。
丁某和叶某曾同在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离职后,2022年6月,两人开始从事帮人提取公积金的生意。他们让客户虚假购买一套长三角地区的商品房,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此时房东、买房合同是真实的,购房是虚构的。但是到了2023年1月左右,公积金中心不允许采用该种方式“购房”提取公积金。这个方法行不通,丁某就想出了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和还款流水证明帮客户申请公积金。
伪造印章和文件批量骗提 四人均获刑
丁某找来了梁某一起商量。梁某原是某区公积金中心受理点的工作人员,对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较为熟悉,可以充当“顾问”。在讨论这种操作提取公积金的可行性后,他们打算进行尝试。
丁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平日里以制作假章、假证为生的胡某。丁某先从自己客户手中骗取了真实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材料,通过复印、扫描、图片文字提取等方式将这份材料修改成电子文档,通过胡某伪造了“某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某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零售)”公章和“某某印”的法人章,方便他制作虚假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
接下来,由叶某寻找客户,将客户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中,由梁某审核客户资料,评估客户的条件是否能够提取公积金,材料需要如何修改。接着,丁某根据梁某的意见,准备材料。丁某将客户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并将需要修改的产证日期和产权人圈出,让胡某根据要求伪造假证。丁某利用事先找胡某刻的某银行的章,伪造相应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这样便可以帮客户提取公积金了。
一直到2023年10月,一位客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被公积金中心拒绝了,梁某打听后得知假证和假材料的事情暴露了,便提醒丁某和叶某将手上材料销毁。到了2023年11月彻底案发。
为什么选择这家银行?丁某交代,这家银行不是上海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平时无法直接冲还贷,所以可以一次性提取。丁某客户基本都是上海人,名下有房,但是房龄比较老。所以,丁某通过胡某制作假产证,将一些2010年之前的房子改成2016、2017年左右的。还有些客户和父母在一张产证上,通过伪造产证,把客户和父母共有的情况伪造成一个人的产权。客户将伪造的产证、某银行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提交,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收费,丁某等人按照每提取10万元收取3.5万元,每超过1万元加收1千元手续费。收到的钱,除去给胡某每本假房产证300至400元,另给梁某一定的好处费,剩下的丁某和叶某分成。
经查,2023年6月至9月,丁某结伙叶某、梁某,通过胡某伪造虚假房产证9件,以及自制虚假的某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方式,为9人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共骗提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70余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叶某、梁某、胡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件,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因丁某等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丁某、叶某、梁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鉴于上述真实案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提取使用,公积金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除合作银行外的任何中介机构、个人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业务均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缴存职工不要轻信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觉抵制“住房公积金提现”等非法小广告、诈骗电话,谨防上当受骗。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伪造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所提资金,一定年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利,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函告当事人单位、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据了解,违规提取当事人在提取成功后一般向中介人员支付占提取金额20%-50%不等的高额中介费,一旦被查处,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损失高额中介费,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什么是“骗提”?
“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骗提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虚假的婚姻状况、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虚构贷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户籍购买房产、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异地证明、离职事实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经调查复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5、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什么是“骗贷”?
“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虚假的婚姻状况、虚构婚姻关系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商业银行贷款证明、挂靠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隐瞒负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骗提”“骗贷”会产生什么后果?
经核查,认定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
1、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函告其所在单位;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骗提骗贷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骗提骗贷行为涉黑涉恶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