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4]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通知》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我市民生事业,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缴存人贷款购房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1.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新购自住住房且房屋所在区(市)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解读:房屋所在地区(市)范围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即滕州市、薛城区(含高新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缴存人新购自住住房为家庭在该行政区域内唯一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2.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解读:缴存人家庭在房屋所在区(市)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缴存人家庭在该行政区域内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新购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3.每个缴存人家庭最多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解读: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前一年内职工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全部计入测算基数,即(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申请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x《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倍数。
四、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申请未发放的贷款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