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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4-07-23 10:27:26  浏览次数:

1)行政相对人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4007456953298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北侧、长白山路西侧天穹6号楼6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4009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一部为孙亚莉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0731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叁拾壹元整),同时,要求单位代扣代缴需由孙亚莉本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10731元,合计21462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你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4723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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