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枣庄市粮油批发市场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400164445022F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枣市中区青檀路173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4〕012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枣庄市粮油批发市场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一部为李琦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7944.70元(大写壹万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柒角),同时,要求单位代扣代缴需由李琦本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17944.70元,合计35889.40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你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4年9月19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