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新购自住住房且房屋所在区(市)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